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67號聲請人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
二、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