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克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克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附表編號2、3犯罪日期與備註欄之記載,均更正如附表),經本院高雄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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