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銘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銘宗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辯不可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銘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住宅罪。爰審酌被告因欲找其前妻即告訴人 邱順枝 之女 邱玉雯 談論關於扶養子女之事,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之住處,且經告訴人要求退去仍不即時離去,顯對於他人之居家安寧未予適度尊重,行為實有可議,兼衡其犯後態度、學歷為國小畢業及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2493號被告薛銘宗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6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銘宗係邱順枝之前女婿。薛銘宗因欲找其前妻即邱順枝之女邱玉雯談論關於扶養其二人婚生子女之事,竟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凌晨0時30分許,未經邱順枝同意,即擅自自大門進入邱順枝位於高雄市○○區○○路82號住處內,並至住宅
2樓邱順枝之房間對邱順枝稱:你女兒(即邱玉雯)如果不要幫忙扶養小孩,就不要再去看小孩,也不要報扶養等語(涉犯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邱順枝當場要求其離去,仍不離去而留滯其內。嗣經邱順枝之女 邱珮芳 報警處理而當場逮捕薛銘宗。
二、案經邱順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按刑法第306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而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邱順枝雖非上開住宅之所有權人(上開住宅為告訴人之父 邱家發 所有,惟邱家發未提出告訴),然其亦居住於其內,而對該住宅具有使用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當可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薛銘宗固坦承其未經同意即進入告訴人家中,並至告訴人房間對告訴人陳述前揭話語等事實,惟辯稱:告訴人沒有叫伊離開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邱順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且證人即告訴人之父邱家發於偵查中亦證述:當天伊剛好要起床尿尿,伊有重聽,沒有聽得很清楚被告與告訴人間的對話,但有聽到告訴人要把被告趕下來,但趕不下來,後來是警察上去處理等語,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伊一直請被告走,但被告一直不走等語相符,足認被告當日確係未經同意進入告訴人住處後,經告訴人要求離去仍不離去而留滯其內。又被告雖係欲找前妻談論關於扶養子女之事,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告訴人父母親每次看到伊去都會打伊等語、證人邱家發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與孫女離婚後,有來過伊家幾次,但伊不歡迎被告等語,顯見告訴人一家與被告間之關係並非良好;況被告前妻當時並不在告訴人家中,且被告前妻之工作時間係早上至隔日早上,有時也不會回來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衡以被告進入告訴人住宅之時點為凌晨時分,正值一般人睡眠休息之時,實難認被告於前開時點進入告訴人住宅,且經要求離去仍不離去,有何正當理由可言,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檢察官甘若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