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宜安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志偉 訴訟代理人 潘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詠昕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宜安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大園分行112年1月6日8,258元0000000華盛報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