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甲○○
號被告兼下1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丙○○交往期間得知其懷孕,兩造遂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結婚,婚後被告丙○○於00年00月0日產下被告乙○○,惟經檢驗被告乙○○之血型為A型,而原告與被告丙○○之血型皆為O型,依此事實推斷被告乙○○並非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為此請求確認乙○○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子女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與原告業已離婚,現與被告乙○○一同設籍於臺南縣○○鄉○○村○○○○街○○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該子女即被告乙○○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