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06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126,00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