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告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