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甲○○
乙○○丙○○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2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