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06月08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洪 劉素真 曾經中風就醫之病歷資料,並陳明 洪劉素真 生前無法自理生活、需人照顧之實際期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