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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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3紙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件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22日(因末日99年2月20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邱陳月坤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8年3月15日│10,000元│DS0000000││├──┼─────────┼─────────┼───────────┼────────┼────────┼──┤│002│邱陳月坤│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8年4月15日│10,000元│DS0000000││├──┼─────────┼─────────┼───────────┼────────┼────────┼──┤│003│邱陳月坤│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8年5月15日│10,000元│D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