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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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交簡字第35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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