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聲請人 武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氏渥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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