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 林雅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帛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 陳明台 端提出請求之依據(台端非車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