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3號再抗告人甲○○
8弄1上列再抗告人不服本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依法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屬可補正事項,爰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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