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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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勇預拌混擬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