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鴻斌律師
洪崇仁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出具之被告甲○○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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