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縉騰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聲請意旨誤載為第2316號,應予更正)被告張縉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期滿,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驗前淨重0.648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64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張縉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3年4月28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6114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4年10月2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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