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5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德選任辯護人方興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98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宗德與告訴人 王威 竣素不相識,詎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光華國小門口,見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 陳百利 坐在該處警衛室旁矮牆談話,竟心生不滿,先持手機對該2人拍照後,突然撲向陳百利,告訴人見狀趕緊將被告推開,被告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手機揮打告訴人之頭部及胸口,再徒手環抱告訴人之身體,將告訴人壓倒在矮牆後方花圃地上,復徒手勒住告訴人之頸部與之發生拉扯,致告訴人受有左臉撕裂傷2公分、左手肘挫傷擦傷、左胸壁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宗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王威竣 業於104年8月12日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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