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聲請人宏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紹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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