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袁于涵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袁菊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袁菊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