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2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所為第二審裁定(95年度抗字第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交付審判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原審以該裁定不得抗告,裁定抗告駁回,聲請人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95年2月17日以95年度抗字第2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該裁定復提起再抗告,惟本院上開裁定不得再抗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所列得提起再抗告情形。是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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