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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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18號
原 告 中山大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福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