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花蓮市金碧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非常 被告 芮美珠 被告 洪得基 被告 李鐵肩 被告 楊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