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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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游櫻桃 被告 簡阿來 被告 簡阿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