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君仰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君仰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
1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