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58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85號),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70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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