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58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85號),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70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