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陳孟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筱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應有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第77條之1第2項分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應有部分分割,依首
開說明,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惟原告起訴未據表明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
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
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土地仲介行情證明等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
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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