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莊文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若准許以罰金代替徒刑之執行,其以罰金執行完畢,自非法規範之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非累犯,法院不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檢察官執行時亦無以累犯指揮執行之餘地。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罪均於民國99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嗣於100年3月20日至同年9月30日間即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犯7案件,遭論以累犯判決確定,受刑人認為各該累犯判決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已經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而上開案件所處之刑,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102年執更甲字第2310號執行指揮書,以累犯指揮執行,同為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文翔(原名 莊健豐 )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執更甲字第2310號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67-69頁)。揆諸前揭說明,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既係依據確定判決及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受刑人上開刑期,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異議人以板橋地院98年度簡字第5658號、99年度簡字第38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確定,嗣於99年7月27日經板橋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5376、99年度執緝字第2515號易科罰金執畢(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被告前案紀錄表),並非徒刑執行完畢,其又於5年內再犯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不應認定為累犯云云。按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對於不法行為之遏止,如以較輕之處罰手段即可達成效果,則國家即無須動用較為嚴厲之處罰手段,此為憲法第23條規定之本旨;易科罰金制度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要旨參照)。故易科罰金係以罰金替代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仍屬有期徒刑之易刑執行,聲明異議人於上揭案件同意檢察官之換刑處分,而為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不能因其未知所警惕又於執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受累犯之宣告,自行解釋「易科罰金」並非徒刑之執行。
㈢至抗告意旨所陳上開102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附表所載各確
定判決有關累犯加重其刑之認定有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並非就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要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甚至前述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受刑人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自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及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
核尚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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