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廖修賢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 律師
王品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及需照顧父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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