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吳瑞雪 上列聲請人吳瑞雪因與相對人 蔡婷筠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瑞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婷筠(住彰化縣○○市○○路○段○○○號)及 王美庄 (住臺中市○區○○○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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