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毒抗字第五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之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五編所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依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僅限於判決,並未及於裁定,此觀之該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九十五年度毒抗字第五五三號之裁定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