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張素真 被告 簡玉琴
戴國強 李憲宗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扣除已繳納之10,460元,尚欠46,376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