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彥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彥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2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4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原無意聲請(本院卷第6頁),嗣已依法提出聲請,有民國106年10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裁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呂彥君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2.4│104.3.27│104.3.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76號│偵字第7960號、│偵字第7960號、││││毒偵字第1367號│毒偵字第1367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104年度│104年度││││桃簡字第996號│上訴字第3178號│上訴字第31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9.24│105.2.17│105.2.17│├───┼────┼────────┼────────┼────────┤││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104年度│105年度││││桃簡字第996號│上訴字第3178號│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104.10.19│105.2.17│105.10.27││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279號│執字第3267號│執字第13606號│││(編號1至2業經定│(編號1至2業經定│(編號3至4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5│││刑9月確定)│刑9月確定)│年8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3.2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60號、│││││毒偵字第1367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2.17│││├───┼────┼────────┼────────┼────────┤││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105.10.27││││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606號│││││(編號3至4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