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9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武龍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武龍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相對人詹武龍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