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蕭致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淑媛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淑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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