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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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二十三行內關於「97年」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二十三行內關於「97年」,顯係「96」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6」。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