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醫小字第10號
原 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所
欠醫療費用,經查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記載,被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93年12月30日死
亡,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