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醫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醫小字第10號
原   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所
欠醫療費用,經查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記載,被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93年12月30日死
亡,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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