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8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4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