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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