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325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政霖 即蔡政儕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0號之3,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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