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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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施王秋香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再審暨再審之訴狀,經該院就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移送於本院,再審原告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即,再審原告如係就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確定判決、再審被告之原處分即民國107年9月11日北市裁罰字第22-CN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則再審原告應於訴狀表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107年9月11日北市裁罰字第22-CN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撤銷」。);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百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再審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共計二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