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豫誠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田士 和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
鄭勵堅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