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訴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易字第16號原告 董彥呈 被告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同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不合法,刑事法院本應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主張:被告因詐欺案件,請求賠償新臺幣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云云。
三、查本件原告係於10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惟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係於同日上午10時開始,並於同日上午10時26分辯論程序終結,業經本院向刑事庭調閱該次審判程序之錄音時間查明屬實,顯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為之,是以,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刑事法院本應將原告之訴以判決駁回,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依上開說明,民事法院仍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