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進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進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立法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以遏阻酒後駕車之用意,猶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均已減弱,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機車上路,且又肇事致 葉立凱 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已和解),對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安全造成實際損害,兼衡被告前次於民國89年間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距本次已10餘年,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雖以其年事已高,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且罹患輕度聽力障礙,又已與告訴人葉立凱達成和解等為由,請求為緩刑之諭知,然考量被告前已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前科紀錄,且酒後駕車之危險性,不斷為報章媒體等報導宣傳,被告猶未能記取教訓,不顧其自身年事已高,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等等原因,仍再為相同之犯行,現反以此為理由,聲請諭知緩刑,難認可採,是認本案尚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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