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債權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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