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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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右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 易 字第 385 號(91.05.08)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度 上易 字第 1025 號裁定(91.08.2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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