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6號債權人 李仁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竣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陳報八筆借款金額各為何?㈣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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