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039號債權人人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瓊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債務人顏瓊端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688元之計算式。㈤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㈥確認債務人未繳納管理費之日期為何?(因狀附存證信函記載自「民國101年7月起至101年12月、110年7月起至110年9月」欠繳管理費三期,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月至民國111年9月止」之管理費未繳納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