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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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榮 律師
蘇俊憲 律師被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楊士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所明定。
二、茲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示,自有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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