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5號債權人 張國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郁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檢驗費新臺幣3,500元,如是,並請提出債權人得請求檢驗費新臺幣3,500元之法律依據。
㈢債務人邱郁展(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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